迪房金〔2026〕4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全面规范迪庆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秩序,充分释放公积金民生保障效能,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装修需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实施细则》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
第三条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遵循自愿申请、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专款专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可提取人
第四条 申请装修提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二)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三)该住房在同一合法权利人持有期间,未因装修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可提取人:该套自住住房的合法权利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章 提取额度、频次、时限、间隔
第六条 装修提取额度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提取标准:每平方米1500元,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
(二)单套上限:单套住房装修提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核定原则:提取金额按照实际装修支出、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30万元三者中的最低值确定。实际装修支出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支出提取;高于上述限额的,按限额提取;
(四)额度控制:同一套自住住房有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装修提取的,全体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按本条前三项核定的额度;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
第七条 提取频次:
(一)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合法权利人持有期间内,只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更换合法权利人及相关信息后,须与该套住房上一次装修提取间隔5年(60个月);
(二)合法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申请的,必须在同一个自然月内办理;未在同一个自然月内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能再补提。
第八条 提取时限:在签订装修合同24个月内。
第九条 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装修提取,须提供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三)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查询佐证材料,未办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
(五)装修合同(需明确装修工程内容和金额);
(六)装修付款凭证(发票、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均可);
(七)现场图片;
(八)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附件1-1)。
第十一条 合法权利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的,须提供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除应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还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装修提取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第十条所列全套资料,通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线上渠道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提取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账至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
(一)核查机制: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核查;
(二)诚信承诺:申请人须签署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迪房金〔2026〕17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不动产权证号(房屋备案号) ,装修住房地址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人姓名 。本人与产权人关系: □本人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 □女。
本人郑重承诺:
一、资料及行为真实。本人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自住住房装修行为真实发生,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
二、责任承担。若因本人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本次提取被撤销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本人愿意无条件按照《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迪房金〔2026〕17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十一条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及地方实际,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允许合规提取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合理装修消费。本次细则出台,正式明确迪庆州自住住房装修可依规提取公积金,切实减轻群众家装资金压力,提升公积金便民利民效能,同时通过制度化、标准化管理,严控套取风险,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迪庆州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装修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自住住房,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装修提取。
三、核心提取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一)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二)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三)该住房在同一合法权利人持有期间,未因装修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可提取人员范围
可提取人:该套自住住房的合法权利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提取额度标准(三大限制,取最低值)
(一)单价限额:每平方米1500元,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
(二)总额上限:单套房屋装修提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实际支出限额:不超过真实装修合同金额。
最终可提金额=实际装修费用、面积×1500元、30万元,三者最低值。
补充说明:多人共同提取的,合计总额不超核定限额,且个人账户保留余额不低于1元。
六、提取频次与时间限制(重点)
(一)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合法权利人持有期间内,只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更换合法权利人及相关信息后,须与该套住房上一次装修提取间隔5年(60个月)。
(二)合法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申请的,必须在同一个自然月内办理;未在同一个自然月内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能再补提。
(三)提取时限:在签订装修合同24个月内办理,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七、必备申请材料(全部需原件核验)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三)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查询佐证材料,未办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
(五)装修合同(需明确装修工程内容和金额);
(六)装修付款凭证(发票、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均可);
(七)现场图片;
(八)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中心提供) 。
补充说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账至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九、咨询
香格里拉市管理部(州级单位、市级单位):
香格里拉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0887-8230839。
德钦县管理部:
德钦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0887-8414371。
维西县管理部:
维西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0887-8626232
维西县管理部服务大厅,0887-8626587。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十、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后台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严控虚假装修、套取资金行为。
(二)申请人对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套取公积金将依据《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迪房金〔2026〕17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十一条处理纳入失信管理。
(三)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施行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