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缴存使用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榆市房金发〔2026〕 号)要求,规范政策落地执行,明确业务办理材料、流程、审核标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施行后,依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惠民十条”措施》(榆政房金委发〔2025〕1号)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存利息补贴起算节点由开户缴存满12个月之日调整为满6个月之日,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细则发布前已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连续缴存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其缴存利息补贴起算节点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计算;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缴存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婚姻关系证明,涉及父母、子女提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4)契税完税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5)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提取频次:同一套住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别仅限提取1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第四条 缴存人家庭对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商住型公寓、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等)开展室内装修,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申请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婚姻关系证明,涉及父母、子女提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4)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5)住房装修提取承诺书。 提取频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权人和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每120个月每人可提取1次;房屋发生产权过户变更的,提取周期重新起算。 提取金额:家庭成员合计提取不超提取上限,提取上限=房屋建筑面积×2000元/㎡,每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账户可用余额。 第五条 缴存人家庭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提取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物业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按房屋建筑面积乘以物业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金额。物业费收费标准参照《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婚姻关系证明,涉及父母、子女提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住房租赁合同和无房证明;(4)物业费缴款凭证;(5)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提取频次: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以物业费缴款凭证确定,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第六条 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线上申请渠道:榆林公积金APP、微信及支付宝小程序;线下申请渠道:各服务厅、各县市区管理部业务办理窗口和各合作银行业务代办网点窗口。 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线上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影像,或线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2)受理审核:公积金工作人员核验材料真实性、核对账户状态、校验提取限额、频次间隔,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3)审批:符合条件予以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4)资金拨付:审批完成后,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5)办结归档。 第七条 缴存人家庭通过司法拍卖购买自住住房,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妥抵押权登记后,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材料:(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3)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4)房屋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5)拍卖缴款凭证;(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7)借款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8)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贷款业务,执行新的贷款额度标准;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贷款业务,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已完成审批、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原审批额度执行,不作调整。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限1年。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原有业务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