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我市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西宁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予以优化调整,现将具体办理指南公布如下。
优化贷款审核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支持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适用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家庭,以及在本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认定规则:调整优化后,贷款审核时房屋套数仅作记录,不影响贷款正常申请,以借款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贷款次数和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作为判定依据,设置贷款次数上限,不支持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给予异地缴存职工在西宁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支持
异地正常缴存职工,在西宁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本中心缴存职工同等贷款待遇。
适用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为正常,符合西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外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本条款。
认定规则:1.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准入条件、贷款额度计算、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贷款年限与本地缴存职工执行一致标准。2.异地缴存职工同等享受本市各项贷款额度上浮优惠政策。3.业务受理、审核、放款流程执行统一规范,不得对异地职工额外增设申请条件。
要件资料:与本中心缴存人贷款受理必要资料一致,另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注:通过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能够核验证明的,可免于提供纸质资料。
支持老旧住房原拆原建 住房公积金贷款
纳入本市原拆原建项目的住房产权人或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贷款申请人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成套产权住房进行抵押。
适用对象:符合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基本条件的缴存职工且纳入西宁市原拆原建项目的住房产权人或配偶。
认定规则:仅限纳入西宁市原拆原建项目受理贷款。替代抵押住房须为借款人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套产权住房,产权清晰,无查封、无冻结、无权属纠纷。贷款资金转入原拆原建项目开发公司,纳入资金监管的必须转入房产部门核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要件资料:1.与本中心现行贷款受理的资料一致。2.新增“原拆原建”专项资料:(1)原拆原建项目官方批复、项目认定文件;(2)原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拆原建相关改造文件/协议;(3)抵押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产权属无瑕疵承诺书。
上浮购置“好房子”贷款额度
购买西宁市通过房产部门“好房子”预评价的住房(含避暑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
适用对象:购买取得西宁市房产部门“好房子”预评价的住房,且符合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申请条件的借款人。
上浮标准:“好房子”额度上浮政策可与中心现行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拆迁新购房等额度上浮政策累加计算。
要件资料:1.与本中心现行贷款受理的资料一致。注:新增“好房子”专项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中心提供,中心核实后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给予拆迁新购房住房 公积金贷款优惠
贷款申请人或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后,3年内新购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
适用对象:贷款申请人或配偶名下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发生拆迁,3年内新购(非原拆原建房)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符合西宁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
上浮标准:原房屋拆迁后新购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该上浮政策可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好房子”项目等额度上浮政策累加计算。最终可贷额度结合还款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综合核定。
要件资料:1.与本中心现行贷款受理的资料一致。2.新增“拆迁新购”专项资料:(1)备案生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办结相关证明;(2)新购自住住房购房备案合同或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