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办理条件
1、在乌海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0日(含)以上;
2、拥有自住住房所有权并自行支付取暖费;
3、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限制提取;
4、提取人及配偶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取暖费。
02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每套提取金额为本年度产生的费用且不超过3000元;
2、提取频次:每套住房每人每年(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03提取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本年度的取暖费发票(需载明房屋坐落、缴费人、缴费金额等信息);
4、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01办理条件
1、在乌海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0日(含)以上;
2、拥有自住住房所有权并自行支付物业费;
3、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限制提取;
4、提取人及配偶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02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每套提取金额为本年度产生的费用且不超过4000元;
2、提取频次:每套住房每人每年(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03提取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本年度的物业费发票;
4、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01办理条件
1、在乌海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0日(含)以上;
2、拥有自住住房所有权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限制提取;
4、提取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
02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2、提取期限: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持《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1年内;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
03提取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
5、提取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01办理条件
1、在乌海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0日(含)以上;
2、拥有自住住房所有权并支付购房契税;
3、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限制提取;
4、提取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
02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契税支出;
2、提取期限: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持《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1年内;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
03提取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
5、提取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01办理条件
1、在乌海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0日(含)以上;
2、拥有自住住房所有权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3、在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限制提取。
02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以装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提取标准为1000元/㎡,每套住房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且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述核定额度。
2、提取期限: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5年内提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须自交易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03提取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提取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04注意事项
同一套住房发生交易的后续产权人申请装修提取应与该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装修提取日期间隔均满12个月。
以上政策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