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的批复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民生、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缓解缴存人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压力,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与服务便捷度,本次政策调整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按月提取范围,进一步拓宽按月偿还贷款提取使用场景。
二、出台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实际出台此政策。
三、实施范围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按月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可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四、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冻结,且申请时上月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该套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未办理过一次性提取偿还贷款业务,缴存人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配偶。
3.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及其他不允许提取等情形。
4.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仅能委托按月提取偿还该套公积金贷款;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方式
1.数据共享提取方式:缴存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本人还款信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将缴存人上月正常偿还的当期贷款本息金额,从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个人收款账户。
2.约定金额提取方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缴存人还款数据的情况下,以签约时上月正常偿还的当期贷款本息确定为约定提取金额,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协议约定的金额中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个人收款账户。
(三)提取金额
1.数据共享提取方式: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金额,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舍尾至元)。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协议签订时该套住房贷款剩余应偿还的本息。该套住房以偿还部分住房贷款名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业务的银行还款凭证。
2.约定金额提取方式:以签约时上月正常偿还的当期贷款本息确定为约定提取金额,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协议约定提取金额,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舍尾至元)。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协议签订时该套住房贷款剩余应偿还的本息。该套住房以偿还部分住房贷款名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应业务的银行还款凭证。
(四)签约规定
1.缴存人同时存在多套自住住房贷款未结清,仅能就其中一套委托签约。在协议有效期内,不能再办理他套住房还贷提取业务。
2.签订协议后,同一套住房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在协议终止后的次月进行申请。
3.缴存人夫妻双方均符合提取条件的,同一套住房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4.缴存人夫妻双方同时签约的,默认先从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足部分再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5.协议签订后次月执行,执行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6.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合作银行推送信息、银政通平台查询、人工核验等方式,校准约定提取金额。
(五)所需资料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备案购房合同(购买期房的提供)或房屋权属证明(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本人Ι类银行卡。
3.以偿还部分住房贷款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相应业务的银行还款凭证。
(六)办理渠道
1.线上渠道:缴存人通过“巴中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申请、核对和确认签约的相关信息,完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签约。
2.线下渠道:缴存人携带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
(七)施行时间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本业务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不代替还款责任,缴存人每月应在住房贷款还款日前关注银行个人还贷账户资金余额,履行正常还贷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