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司法冻结或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管理等限制提取情形。
2.无本州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区域合作贷款)。
3.购房人或产权人为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且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的第三人。
4.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不超过2套住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装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每套住房可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且不超过发票(收据)金额。发票(收据)金额、合同金额与付款记录不一致的,按孰低原则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同一套住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可提取金额。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按实际余额提取,计提到百元整。
(三)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I类银行卡
2.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另一方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未变更产权的,提供离婚证和明确载明该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且明确载明该房产归属的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所有的,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房屋证明:新建商品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装修证明:装修合同(协议)、发票(收据)、付款记录。
5.《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方式
申请人应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注:当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85%时,可暂停办理提取业务。政策实施后,缴存人及配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司法冻结或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管理等限制提取情形。
2.无本州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区域合作贷款)。
3.产权人为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且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的第三人。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1.每人每年仅限一套住房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2.房屋地址在州内的,房屋产权面积在100平方(含)以下的,提取额度为不超过2400元/套/年;100平方以上的,提取额度为不超过3000元/套/年。房屋地址在省内州外的,房屋产权面积在100平方(含)以下的,提取额度为不超过4000元/套/年;100平方以上的,提取额度为不超过5000元/套/年。
3.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同一套住房物业费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限额。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按实际余额提取,计提到百元整。
(三)提取材料
1.产权证书、房屋查询证明。
2.本人身份证、I类银行卡。
3.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另一方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未变更产权的,提供离婚证和明确载明该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且明确载明该房产归属的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所有的,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与自住住房相匹配的物业公司出具的发票(收据)。
(四)办理方式
首次办理或需变更相关信息的,缴存人应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在相关信息不变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缴存人可通过“甘孜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或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政策实施后,缴存人及配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甘孜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业务的通知
点击量:3发布时间:2026-11-05 20:3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