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有效激活存量住房消费、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支出和支付物业费的经济负担,改善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和物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提取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业务
(一)业务定义
缴存人家庭对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二)申请对象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条件
1.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且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5年内;
2.提出申请时房屋所有权未发生买卖、赠与、继承、过户等权属转移情形,且房屋产权在本人或配偶名下;
3.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担保(包括商转公、商转组、组转公、组转组及组合贷款等类型);
4.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含提取锁定情形);
5.未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登记名单;
6.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承诺对装修行为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知晓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核定,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0万元。
2.提取频次:缴存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名下同一套自住住房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要提取的须一次性申请办结。
(五)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1.办理渠道
线上:通过普洱住房公积金微信服务号线上提取业务“装修提取”功能模块办理。
线下:缴存人可选择携带材料到缴存地或房屋所在地任一分支机构柜面办理。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
(2)婚姻关系证明(配偶申请提取且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接口核验婚姻关系时提供);
(3)不动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自建房相关证明材料等;
(4)装修合同(协议)及工程款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建材采购费用付款凭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
二、开办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业务
(一)业务定义
缴存人家庭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申请对象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条件
1.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含提取锁定情形);
2.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当前还款状态正常。
(四)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采取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可提取额度上限,当年未足额提取的,提取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提取额度上限=房屋建筑面积×物业费单价(固定综合单价)1.5元/平方米×12个月。
2.提取频次:一个自然年度内一个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五)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1.办理渠道:
线上:通过普洱住房公积金微信服务号线上提取业务“物业费提取”,录入房屋相关信息办理;
线下:缴存人携带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市任一分支机构柜面办理。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
(2)婚姻关系证明(配偶申请提取且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接口核验婚姻关系时提供);
(3)不动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自建房相关证明材料、租房合同等。
(4)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承诺对支付物业费行为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知晓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业务办理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与物业费提取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将依规开展申请材料核验与真实性核查工作。
(一)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不动产、房管、民政、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法定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明、合同、婚姻、付款凭证等信息进行核验,对存疑或证明材料不完整的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及分支机构有权启动延伸核查程序,通过面谈问询、要求补充佐证材料、向相关单位发函协查、实地走访物业及施工企业、现场核验房屋装修施工状态等方式,核实装修及支付物业费行为的真实性。经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管控、事后稽核”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公积金中心将对已办结的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业务,开展不定期复核、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经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将按规定启动追溯处置程序,严肃查处违法提取行为。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对缴存人采取记载失信记录、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向相关管理部门或信用平台推送失信信息等处理措施。
(三)相关企业、业(物)委会、中介机构、个人等协助申请人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伪造、变造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证件或印章等,以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业务指引作为本通知的具体配套实施文件。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本通知执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8日



